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
(二)男女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本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材料要求
(一)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
(二)双方有效罗马尼亚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双方有效中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四)双方结婚证原件;
(五)双方各2张近期半身免冠彩色二寸(3.5cm*5.3cm)单人照片。
(六)离婚协议书(请提前准备好协议书文本,请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七)双方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字并捺指印;
(八)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登录“中国领事”APP,选择“婚姻登记预约”,如实、完整、准确填写信息并选择预约到馆办理日期及时间。
(二)按预约时段携带所需材料,到馆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初审手续,并出示手机端预约信息。
1、对符合离婚初审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将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对初审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离婚程序终止。
(三)自我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护照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馆办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核实无误后,我馆将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程序终止。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未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四)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请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1、双方有效中国护照、罗马尼亚居留证件和中国居民身份证;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双方各2张近期半身免冠彩色二寸(3.5cm*5.3cm)单人照片;
4、离婚协议书(请提前准备好协议书文本,请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办理时间和收费标准
经审核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颁发离婚证。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