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2025-02-26 17:00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驻外使领馆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房产处分包括出售、抵押、解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等进行转让等处分。


  申请人可于罗马尼亚公证机构就涉房产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办理公证,并赴有关机构办理海牙附加证明书(详见《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罗马尼亚境内的中国公民(已在罗合法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罗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罗的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以在罗马尼亚境内结婚为目的办理无配偶声明公证。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二、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在罗马尼亚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涉及购买房产的,需提交购房合同、认购协议书或购房发票复印件。若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委托,或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如委托他人重置银行卡密码,需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银行卡、存款证明等)复印件;

·涉及亲属关系的,如委托配偶带子女出国旅游,需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复印件。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不得提前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委托书应打印或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有任何涂改。

声明书公证

(如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不得提前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3、声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4、声明书应打印或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有任何涂改。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居留公证

罗马尼亚居留卡原件和复印件

居留卡原则上应连续取得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诉讼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指纹公证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五)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因涉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较为复杂,建议申请人将有关办证需求及材料发送邮件至bucharest@csm.mfa.gov.cn,工作人员对有关申请进行预审后,将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证件大厅办理。


  (二)申请人可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银行缴费后到证件大厅领取办妥的公证书。


  (三)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1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


  (四)驻外使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和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以及不动产事务公证。上述公证和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五)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驻外使领馆不出具上述种类的公证。


  (六)中国国内出具的驾驶证、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七)对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八)以上信息如有变动,请以使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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