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法轮功”有法可依
2004-02-13 18:02

  
  
取缔“法轮功”有法可依

    编者的话

    中国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的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拥护和支持。从法律角度正确看待、处理“法轮功”问题,有利于我们统一思想,端正认识,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我们在此摘发处理“法轮功”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供广大读者参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四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十二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摘自1999年7月2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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